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进行注册登记的两轮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所有人应持以下证明及凭证,并现场交验车辆: (一)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非三亚户籍人员的还需提供居住证原件); (二)机动车的来历证明原件; (三)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已联网核查的无需提交); (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第三联原件(已联网核查的无需提交); (五)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原件。其中,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上签注已纳税信息的,收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原件(已联网核查的无需提交);属于按照《车船税法》规定予以免征车船税的,无需提交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六)《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原件; (七)属于进口机动车的出具《进口货物证明书》原件;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的原件或者复印件。 咨询电话: 注册登记工作咨询电话88869015、88869006,咨询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