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托育机构水电气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解读
一、背景
为贯彻落实我省关于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优惠价格政策,统筹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运行,助力我省托育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结合我省实际,出台了《关于托育机构水电气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标准
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有居民合表价格的,按合表价格执行,均不执行阶梯加价。其中,用电价格按照我省居民生活用电类别的居民合表用电价格执行,即不满1千伏0.6295元/千瓦时、1千伏及以上0.6095元/千瓦时;用水价格按照所在市县居民用水合表用户价格执行;用气价格按照所在市县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价格执行。
(二)执行范围、申请流程及注意事项
托育机构申请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的,应向市政公用企业提交卫生健康部门核发的《托育机构备案回执》。符合条件的,自确认受理次月起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已由卫生健康部门公示终止服务的,不再执行相关价格政策;托育机构如终止服务或改变经营范围的,应及时告知市政公用企业和卫生健康部门。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原则上应单独立户装表计量或单独设立分表计量,确实不具备单独计量安装条件的,转供主体、水电气经营企业可约定采用定量或定比的方式确定托育机构执行居民合表价格的水电气量。如需加装独立计量装置,涉及建筑红线内的线路管道改造费用由托育机构承担,计量装置费用由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承担。市县卫生健康部门应进一步健全托育机构退出监管机制,并将通过备案、注销备案等有关信息,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官方网站公开,并抄送水电气经营企业。
(三)关于政策执行时间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优化电价政策发布机制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9〕487号),各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者调整涉及终端电力用户用电价格的政策文件,须提前一个月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便于电力用户提前知晓电价政策信息。因此明确本文件自2022年12月1日起执行。